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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委派或雇佣、具备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他们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这些人不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必须确实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针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结论属于一种证据。然而,鉴定人所做出的结论作为证据必须经过审查和验证,才能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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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通常拥有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他们在某些领域或专业方面具备特定的专长,这些专长有助于审查案件事实。虽然在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实行时间不长,但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充分发挥这些专家辅助人的作用,并积极支持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出庭解释专门性问题。

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中被归类为不同种类,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所有这些证据在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之前,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的过程。

同样,在行政诉讼法中也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这些证据经过法庭审查确认属实后,才能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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