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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利于补充鉴定制度的不足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可以补充我国现有鉴定制度。尽管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聘请的,必然会偏向一方当事人。但专家辅助人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必须提供科学的依据以说服法官,与普通人相比较,专家辅助人提供的专家意见对鉴定意见能够一针见血,有利于法官审核鉴定意见,形成裁量上的自由心证 




2、有利于提高鉴定意见的质证效率

现行法律规定证据采信必须经过法庭质证,鉴定意见没有预设证明力。 这是控制鉴定意见质量的审核程序,同时也是确定有没有必要重新鉴定的审查决定环节,但是因为需要鉴定的内容涉及专业,专业的难度对于当事人、法官甚至律师成为不可逾越的障碍,他们的审查触不到鉴定结论形成依据、科学原理等影响结论的本质问题。影响鉴定的因素非常多,鉴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无论其中那个因素发生差错都可能导致鉴定意见的错误。质证环节的审核能力不强,从而使用了许多错误的鉴定结论,这也使的多案件纠结在鉴定结论上,形成多次鉴定仍然无法判决。专家辅助人依靠专业的知识或经验,和鉴定人质证,提出自己的意见。法官参考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决定重新鉴定还是不采信,这样的决定具有权威。通常普通人针对鉴定的质证都仅仅围绕程序和形式提问,根本就达不到质问的效果。而专家辅助人参与,提问可以直击问题的核心,能准确发现问题所在,从而及时向法庭指出。

3、有利于提高鉴定人的专业素质

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监督作用。鉴定质量差的原因主要在于鉴定人行为不公正、程序不规范、方法不科学、数据不准确和结论不可靠。专家辅助人就是从鉴定意见中发现鉴定人的上述问题,并发表专家意见,从而有利于提高鉴定人的专业素质。

4、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

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进行质证,可以疏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法官和当事人一样,都是某些科学领域的门外汉,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一般都难以把握鉴定意见是否准确。专家辅助人能针对专业性的问题答疑解惑,法官由此做出科学公正的判决,使当事人更加认同法院的判决,即使专家意见不利于自己,但在当事人内心也非常认同鉴定意见。这样就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

5、有利于监督鉴定活动

专家辅助人帮助当事人参与部分鉴定活动,可以从源头上监督鉴定活动,使鉴定活动从一开始就规范进行。专家辅助人受当事人的聘请,从科学的角度监督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准确,是以专业的视角来审视鉴定人的行为,是中立的一方。其对于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可以置之不理。参与性监督机制的效果在于遏制违规鉴定的发生,减少重新鉴定,同时保证当事人对即使不利于自己的鉴定意见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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