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深圳笔迹鉴定!

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材料?法官会为你解答

当你和对方

为了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唇枪舌战

每一方都有自己版本的侵权赔偿费用

因为对项目应付金额有争议

……

此时此刻

法官可能会问你

“你方是否申请司法鉴定?”

究竟什么是司法鉴定?

申请鉴定方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起来了解一下

司法鉴定的相关知识吧

↓↓↓

正文图 7拷贝.jpg

司法鉴定是什么?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社会科学管理技术企业或者一个专门学习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意见是一种法律证据。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常规流程是什么?

法医鉴定包括哪些类型?

司法进行鉴定工作涉及的专业技术种类繁多,凡是诉讼中涉及企业相关研究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均属司法鉴定的范围。法医鉴定可分为法医鉴定识别、物证识别、视听资料识别、环境损害识别及其他法医鉴定。

·法医类鉴定

分为法医病理鉴定(例如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时间推断等)、法医临床鉴定(例如人体残疾等级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法医精神病鉴定(例如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精神损伤类鉴定等)、法医物证鉴定(例如亲缘关系鉴定、个体识别等)及法医毒物鉴定(例如挥发性毒物鉴定、天然药毒物鉴定等)。

·物证类鉴定

分为法律文书进行鉴定(例如通过笔迹分析鉴定、印章印文鉴定等)、痕迹鉴定(例如手印鉴定、足迹研究鉴定等)及微量鉴定(例如对于食品类鉴定、化工产品类结构鉴定等)。

·声像资料鉴定

分为录音鉴定(例如录音真实性鉴定、录音同一性鉴定等)、图像鉴定(例如图像内容分析、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等)及电子数据鉴定(例如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等)。

·环境损害鉴定

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类环境损害鉴定(噪声、振动、光)。

·其他司法鉴定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鉴定、价格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鉴定、建设工程设计鉴定、会计审计。

司法鉴定的事项如何确定?

由申请人结合自己的要求、抗辩理由、案件事实、证据等因素确定。司法鉴定内容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不能概括性地提出某类司法鉴定申请(譬如申请鉴定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尽可能列明鉴定范围(譬如申请鉴定工程中3号楼和4号楼外墙部分的XX质量问题)。

申请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鉴定申请书、鉴定材料清单及原件。鉴定材料原件应尽可能准备充分后提交法庭,以便法庭高效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鉴定机构怎么选?

双方能协商确定的,以双方商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为准。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决定的,法院可以抽签决定鉴定机构。

鉴定费用谁来付,付给谁?

鉴定费由申请人预先向鉴定机构缴纳,不需要向人民法院缴纳。费用数额以鉴定管理机构可以通知为准。申请人必须按时缴纳手续费,否则不得开始办理手续,其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一方主张通过自身管理工作繁忙,无法参加鉴定研究过程的,怎么办?

建议各方参与评估过程。具体分析鉴定事宜(如参加活动时间、参加学习方式等)可与鉴定机构进行充分协商确定。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26问

Q01:对哪些情形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1. 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2.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也不应委托鉴定。

16、当事人主动申请鉴定有时限要求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进行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就是无意义的,人民对于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下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证据新规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法院不予准许。

A:民诉法解释第399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法院不予准许。

(新规第31条)当事人不主动申请,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但法院又认为需要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仅限于涉及民诉法解释第96条规定的情形。如果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认证,则应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申请鉴定而不申请鉴定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Q5:如何判断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答: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机关专业人员信息平台”或“认证制度”来进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平台”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入。

问题6: 在认证程序中,由法院指定或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认证人是否可以是自然人?

A:法院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委托鉴定管理机构可以进行分析鉴定,但并不排除委托自然人信息进行研究鉴定的情况,只是委托自然人鉴定的情形较少。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了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鉴定人专家名册或专家库,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

Q7:鉴定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其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

问题8: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专家证书的内容有任何异议,可否请求法院通知该专家出庭?

A:不能。根据新规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当事人若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法院会先要求鉴定人就异议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法院只有在收到鉴定人书面答复后,当事人仍有异议,并预付鉴定人出庭费用的情况下,才会通知鉴定人出庭。异议一方不预付专家证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Q09:(新规第40条)“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主要指什么情形?

答: 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充分或者非法取得,鉴定依据的原则和方法都是“鉴定意见证据不足”。

Q10:(新规第40条)法院准许重新鉴定情形下,鉴定机构如何确定?

A:根据《民诉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研究认为我们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企业具备专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分类鉴定。三、对鉴定机构的审查6.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如果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终止谈判选择程序,采取随机选择。

需特别注意的是,新规第40条规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Q11:(新规第40条)鉴定意见出具后,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A: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判断。132.【瑕疵鉴定的补正】  证据新规第四十条第三款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Q12:当事人能自行委托鉴定吗?

法条链接第41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就具体问题提出意见,当事人自己发表的意见为单方面提交的证据。

Q13: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对专门性问题可以进行分析认定工作过程中所作的鉴定研究报告(交警队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书、医学会医疗保险事故等级鉴定、火灾发生事故认定等)是否属于鉴定意见?

这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还是作为书证,如属于具有公共信用的公共管理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基于权限所制作的文书则是公文书,该公文书作为证据使用时即为公文书证。

Q16:鉴定所需资料由另一方持有,而另一方拒不提供,导致无法鉴定,该责任由谁承担?

答: 因控制认证材料的一方拒绝提供认证材料而不能提供认证的,其不利后果由控制书证的一方承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第11条和第12条对这一问题作了规定,可供参考。《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材料。掌握鉴定材料的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规程》第十二条规定,控制鉴定资料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提供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鉴定,由拒不提供资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双方均有能力提供,经释明后均未提供的,由对相关争议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Q18:(新规第83条)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A:有专门管理知识能力的人只能就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或就专业发展问题已经发表自己意见,属于辅助诉讼角色。因此该类证据是当事人陈述证据,非证人证言。

Q18:可以用口头申请的方式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吗?

答:不能,这种申请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申请不具有申请的效力。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未提交申请。当事人在法庭询问或者开庭时当场提出口头申请的,申请时间在提交申请时确定。由于我国当事人的申请管理行为我们可以自己视为举证责任行为,当事人进行提交申请书时间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则产生逾期举证的后果。

Q85:(新规第84条)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是什么?

答: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只能在法庭审理期间对专家意见进行交叉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不得参加除此之外的其他法庭程序。

Q20:什么是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A:视听技术资料储存在一个模拟控制信号中,它的载体进行一般呈现为录影带、录像带、录音带等。

Q21:哪些可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答: 电子数据生产者制作的原件副本,或直接源自电子数据并可显示和识别为电子数据原件的印刷品或其他输出介质。如果原始生成和存储数据的计算机硬盘是原始电子数据,则将数据复制到移动 U 盘(与原始数据相同)或打印为可读,U 盘和可读物质可视为原始电子数据。但正因为电子数据容易被删除,所以被视为原件的证据是否与原件的证据一致,以及是否直接来自原件的识别,这一点非常重要。

(新规第15条)主要从哪些方面判断电子副本可视为电子数据原件?

A:可以从电子副本是否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是否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双方当事人是否对其提出原始性异议;是否经公证机关有效公证、不利方当事人能否提供反证推翻;是否附加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是否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等角度判断。

Q23:手机(电子介质)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证据?

A:“视听资料,是指借助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当电子数据这些数字、编码依靠电子信息设备外化成具有思想内容的、直观的、可视可听的声音和影像时,就形成了视听资料”,如上,音、像资料均属于视听资料。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录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可以看出,就证据种类而言,存储在模拟信号介质中的音频、视频数据属于视听数据证据,而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音频、视频数据属于电子数据证据,不仅适用于电子数据规则。据此,手机(电子介质)录音、录像应归属于电子数据证据。

Q24:如何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

答: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1)生成、储存和传输电子数据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二)产生、储存及传送电子数据的电脑系统的硬件及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或在非正常运作状态下,对电子数据的产生、储存及传送有否影响;

(三)产生、储存及传送电子数据的电脑系统的硬件及软件环境是否有有效的监察及核实方法,以防止出现错误;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信息数据分析是否在正常的往来管理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讯问等方式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判断。可以及时申请鉴定或检验,解决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问题。

Q23:人民法院可以确认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有哪些?

A:电子信息数据管理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对于法院认为可以进行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对当事人不利的各方提交或保存的电子数据;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Q25: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法院可以确认真实性。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是什么?

答:比如网购中的淘宝、JD.COM等第三方平台,收发电子邮件的服务商,电子支付的银行系统。

(新规第94条)电子数据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法院可以确认真实性。正常业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电子信息数据指哪些?

A:各民事主体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按照行业惯例、业务习惯形成的电子数据,如银行在营业厅拍摄的监控录像;银行综合核算系统产生的流水账表、交易明细等每日交易记录;交通管理部门安装的检测器录制的违章记录;电子商务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制作的电子账簿、电子发票等。

第三、电子数据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法院也会确认真实性。以档案惯例方式保管的电子数据指哪些?

答: 例如,电子数据《企业信用信息公布报告》是在国家企业信息公布系统查询中获得的证据,该信息与企业登记机关获得的机读档案材料来源相同,应具有与传统机读档案材料相同的证据效力。

本文转载自“江西高院”微信公众号  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深圳笔迹鉴定
深圳笔迹鉴定
联系地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15507535595
  • 联系邮箱:771284528@qq.com
深圳笔迹鉴定

Copyright © © 2023 广东深圳笔迹鉴定中心 备案号:粤ICP备2023088734号-2

技术支持:

主营区域:
深圳笔迹鉴定扫一扫咨询微信客服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15507535595

微信咨询
深圳笔迹鉴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