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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是常见的一种情形。比如,张三拿出一份合同,希望李四承担一定责任。然而,李四却声明合同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的。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总是立即需要对笔迹进行鉴定。法院会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如果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签名是或不是李四所为,就不必进行鉴定。有时候,当事人利用司法鉴定来拖延诉讼程序。

如果法院同意进行鉴定,双方会参与鉴定机构的选择(通过协商或者摇号确定)。法院会提供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以及比对样本进行检验。


但是,笔迹鉴定是否科学,它所得出的结论是否真实,这并非绝对确凿。根据《笔迹鉴定技术规范》,鉴定需要对签字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因此,笔迹鉴定更像是一种艺术,需要依赖鉴定人员的经验和个人判断。

在谁主张笔迹鉴定的问题上也存在争议。法院会依据当事人的陈述,需要进一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最高院的观点是,私文书证由引用一方对其真实性负有证明责任。

至于鉴定能否确定具体签署时间,这几乎不太可能。然而,如果笔迹和打印文字有重叠,可以申请鉴定笔迹和打印文字形成时间的先后。

总的来说,笔迹鉴定对于判断合同签署的时间非常重要。例如,如果签字早于打印文字,就可能意味着签署时并没有打印文字。这种情况下,原告可能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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