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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苏某骑摩托车行驶时,吴某驾驶的出租车突然左拐,导致两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苏某受伤,两辆车部分受损。警方认定双方同等责任。随后,苏某因受伤委托医院进行伤情鉴定,认定了颅脑外伤、骨折等多项损伤,并判定了十级伤残。他将医疗费用等证据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

法庭审理中,保险公司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法院随后委托大学附属医院进行重新鉴定。该鉴定认为伤残不属于事故所致。法院最终采信了大学附属医院的鉴定结果,认定原告的疤痕不构成交通事故伤残。法院确认医疗费用和误工费,但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酌情考虑。

案件关注点在于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尽管鉴定意见不是最终结论,但对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法院在处理此类争议时通常考虑鉴定意见的来源、资质和详实程度。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认可了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对原告请求的赔偿作出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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