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又叫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项目之一,对于确定损伤的性质和程度,推断损伤对象和作用方式,评估损伤的预后和可能的后遗症具有重要意义。
伤害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犯罪与非犯罪、犯罪与光。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如果没有致人轻微伤的,根据《治安风险管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社会治安拘留、警告和罚款。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外在因素对人体的作用,造成一定程度的组织器官结构损伤或部分功能障碍,不构成严重伤害,也不是轻伤。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严重伤害”是指造成人身残疾、毁容、失聪、失明、失去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伤害。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对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的鉴定。鉴定时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伤残鉴定是被害人(或原告)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张赔偿的依据;残疾证是确定受害人(或原告)是否残疾以及残疾程度的重要证据。
根据伤残鉴定的残疾程度,从轻到重分为十级,其中最轻的为十级,残疾赔偿率为10%;最重的为一级,即受害人(原告)为植物人状态,残疾赔偿率为100%。
因故意或者过失伤害、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民事赔偿,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管理能力可以认定,由劳动教育能力分析鉴定委员会进行认定。根据工作能力损失的程度,可分为部分工作能力损失、重大工作能力损失和全部工作能力损失。
3
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即应用医学和生物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检测基因特征来确定父母与子女是否有血缘关系。DNA是细胞基本遗传物质,通常可通过DNA的分析来判断亲生关系。
DNA是人身体内细胞的原子物质,每个原子有46个染色体。男性的精子细胞和妇人的卵子,各有23个染色体,当精子和卵子结合的时候,这46个原子染色体就制造一个生命,因此,每个人从生父处继承一半的分子物质,而另一半则从生母处获得。
DNA亲子关系鉴定系统测试与传统的血液通过测试有很大的不同,它可以在不同的样本上进行分析测试,包括中国血液、腮腔细胞、组织以及细胞研究样本和精液样本。由于血液型号,例如A型、B型、O型和AB型,在人群中比较普遍,用于分辨每一个人,便不如DNA亲子鉴定测试有效。
除了真正双胞胎外,每人的DNA是独一无二的。由于它是这样独特,就好像指纹一样,用于亲子鉴定,DNA是最为有效的方法。
通常情况下,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怀疑医院调错婴儿、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父子关系、父母或子女要求移民被有关当局怀疑没有血缘关系的、涉及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确认以及知青返城超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需要确认的、子女遗失多年后要求认亲但无确切凭证的、强奸案件中胎儿或婴儿的生父认定等,都需要进行亲子鉴定。
4
文书鉴定
文件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件的笔迹、印章、印文、制作、工具、形成时间等进行鉴定。
文书鉴定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文字进行书写、文字设计制作、文书作为物证信息反映的具体研究内容、文书的制作教学方法、文书的真假等有关环境问题的分析、鉴别、认定等活动。文件鉴定不仅可以为分析案件、缩小侦查范围、明确案件侦查方向、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
文件鉴定包括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件鉴定、打印、复印、印刷文件鉴定、文件材料鉴定、文件制作时间鉴定。笔迹是书写人利用笔或其他学生书写工具,写在纸张或者通过其他相关材料上,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进行特征的一种语言文字符号。因为每个人的生理特点、心理因素和学习写作的途径、方法、环境、条件不同,这些因素决定的写作习惯也不同。
笔迹鉴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遗留在文书物证上的字迹是否为某人所留,笔迹鉴定需要多少钱,以及确认遗留在不同地方的字迹是否为一人所写。伪造、变造文书是指按照一定真实的样本,或者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种技术方法设计、制造的文书,或者采用挖补、擦刮、改写、填写、消退、改换、拼接等手段,对真实文书进行的伪造。法医检验中经常遇到的伪造证件包括假护照、假身份证、假证件、假人民币、假外币、假介绍信、假票据等。
文件的鉴定主要是通过样品与实物样品的对比来进行的。比较版本,还需要识别图案、文字、印章、底纹、油墨、纸张、防伪材料等版面内容。为了更好地观察和比较文书中的一些细小特征,检验人员需要借助显微镜、比对投影仪、紫外线灯或其他专门鉴别仪器进行鉴别。可疑证件被认定为伪造后,有时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的伪造手段,为侦查提供方向,为抓捕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
随着办公室现代化的发展,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已广泛应用于人们的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目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已经开始对生产打印机、复印机的文件进行鉴定。在案件侦查中,文件材料的认定对于确定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查找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义。
文件材料是指用于制作文件的纸张、油墨、油墨、印刷油墨等材料。
5
毒物鉴定
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做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指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毒物鉴定的意义主要在于澄清死亡风险案件的性质,在法医检案工作中,常遇到问题突然出现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过法医毒化能力分析,区分是中毒患者死亡教育还是因病猝死。
毒物,广泛地说还包括毒品,是指某些物质,其少量进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后,被体内消化产生物理反应或者化学反应,侵害机体的组织和器官,破坏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碍、组织损伤,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质。
根据毒理学原理,毒物可分为腐蚀性毒物,如硫酸、盐酸、硝酸、苯酚、氢氧化钠、氨及氢氧化氨等;毁坏性毒物,能引起生物体器质损害的毒物,如砷、汞、钡、铅、铬、镁、其他重金属盐类等;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可卡因、甲醇、安定药、苯丙胺、氰化物、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农药,如有机磷、有机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杀鼠剂,如磷化锌、敌鼠强、杀鼠灵等;有毒植物,如乌头、钩吻、曼陀罗、夹竹桃等;有毒动物,如蛇毒、河豚、蟾蜍、蜂毒等;细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门菌、肉毒、葡萄球菌、黄曲霉素、黑斑病甘薯等。
在司法社会实践中,经常会因为遇到一些毒物的鉴定技术问题,一般在投毒、自杀、意外发生中毒、走私、吸毒、贩毒、种毒等案件中,会遇到各种毒物的鉴定分析问题。毒物鉴定首先要详细了解中毒经过、临床症状、尸体解剖所见、检材的种类和数量等,通过对毒物分析,来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中毒死亡、是何种毒物、通过何种途径、何时进入体内引起中毒的。
6
痕迹鉴定
痕迹鉴定是指运用痕迹科学的原理和技术,对人体和物体形成的痕迹的同一性以及分离的痕迹与原整体的相关性进行鉴定。
运用 *** 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 *** 弹及射击后的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 *** 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
痕迹,是指由于人、动物产品或者通过其他一些物体的运动,在物质性客体上形成的物体的移动、物质进行增减、形态发展结构可以改变等物质性变化。现在痕迹鉴定仍然广泛应用于各种诉讼活动中,几乎所有的场景都会涉及到痕迹鉴定。在诉讼中,最常见的痕迹识别主要包括指纹识别、足迹识别、工具痕迹识别和子弹痕迹识别。
指纹是指手指上的乳突线花纹。指纹具有不同人的特征、触摸留下的痕迹、排列规律和终身不变性。因为指纹上覆盖着汗腺,不断分泌汗液,而且往往从其他物体上沾染着油脂、油漆、灰尘、血液等,当它与物体接触时,必然会留下指纹,而且指纹的稳定性非常突出,一旦形成,生命就不会改变。指纹在诉讼中?quot;证据之王“的誉称,通过指纹鉴定可以直接认定遗留指纹的个人。
一些作案人员反侦察意识不断增强,但随着计算机、激光等高科技仪器的发展和运用,指纹发现、显现、提取和对比技术也有了飞跃,大大提高了指纹在司法活动中的证据作用。在刑事诉讼中,通过指纹的分析和鉴定,可以为案件的分析、连环案件和平行案件的分析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提供指导和证据。
脚印是人们站立和行走时与地面或其他轴承表面接触形成的脚、鞋和袜子的图像痕迹。足迹是刑事案件侦查中经常使用的重要物证。足迹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图像上的足迹,即单脚印反映的是赤脚、鞋子或袜子,第二种是步伐上的足迹特征,即单脚印或多脚印,反映的是人们行走习惯的特征。
这些特点是通过长期的实践和反复的实践形成并固定下来的。由于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职业、走路姿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每个人都体现出不同的步伐特征。由于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职业、步行姿势等,还可以分析遗留的时间、作案人逃跑的方向等,在条件较好时,通过足迹循迹追踪,或将足迹作为警犬嗅源,直接抓获或认定犯罪嫌疑人。
工具痕迹是指当工具用于破坏物体或打击人体时在物体或人体上形成的痕迹。工具痕迹是犯罪现场上最常见的一种文化痕迹,作案人通过使用改锥、钳子撬动压锁、剪切障碍物信息都会选择留下一个工具痕迹。
通过对工具痕迹的分析鉴定,可以确定作案手段,分析作案人的个人行为特征,为确定案件性质、确立侦查方向提供证据。
弹痕是指枪支在发射子弹过程中形成的痕迹。它包括企业留在弹头、弹壳上的痕迹管理以及中国射击附带痕迹。子弹在击发时,通常要经过装弹、射击和排壳3个过程。在强大的机械作用和弹药燃烧的压力下,弹头、弹壳和火炮部件会产生强大的摩擦力,从而在弹头和弹壳上形成反映枪管内壁、弹匣口和射针的图像痕迹。发射子弹时,从枪管喷射出来的枪油、未燃烧的火药和烟尘等微量物质往往附着在弹壳内壁和目标入口表面,随着子弹穿透目标,这些微量物质就会形成痕迹。
通过对枪弹痕迹的分析,可以进行判断一个发射枪支的种类,认定中国发射枪支;还可以作为判断作案人的射击距离、射击技术角度、射击顺序,确定自己案件的性质,为侦查人员提供发展方向。
7
尸体鉴定
参考目前国内的有关规定,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死亡教育方式方法鉴定、死亡时间可以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规定:“勘验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尸体鉴定主要研究涉及以下教学内容: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2)、就是确定死亡方式,即确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确定死亡方式比确定死亡原因更复杂。往往需要结合现场勘验和案件调查进行综合分析,然后做出判断。
(三)推断死亡时间,是指死亡与验尸之间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利于确定调查范围,主要是根据尸体现象的观察和生化变化的检测结果; 结合当时当地气象条件作出综合判断。
(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5)是区分先有伤害和后有伤害,即推断死者的伤害是在死亡之前还是之后造成的,以及先有伤害发生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8
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应患者任何一方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
目前,患者我们可以在诉讼前先委托律师工作事务所到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问题进行社会医疗过错鉴定。如果认定医院有过错,患者可以向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院有什么问题吗? 过错和病人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吗?病人有多残疾?患者可以根据《关于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医疗鉴定、因果关系鉴定、残疾鉴定。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应当对侵权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此原则,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应当由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医疗行为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完成。鉴定委员会其实是由各个医院的医学专家组成,都是执业医师(特殊情况下需要法医参加)。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这些执业医师应完成以下任务:
1、认定事实,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
2、识别正确的手术常规,根据事实,运用医学知识,在每个环节提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即当时的手术常规是什么。
3、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4、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常规操作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差错识别分为三个阶段:
(1)医、患双方陈述;
(2)专家提问或质询;
(3)专家讨论并形成鉴定结论。
在《医疗错误处理条例》和《医疗错误鉴定临时措施》中,对专家数据库的建立、鉴定的启动、鉴定小组的组成和鉴定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但鉴定原则具有双重功能,既是鉴定中评价是否存在医疗过失的依据,也是医院免责的合理理由。因此企业专家在医疗安全事故信息技术鉴定时,应遵循鉴定原则,主要有医疗服务水平发展原则、病情紧急性原则和医学科学技术有限性原则。
(一)医疗水平原则
确定医学水平的原则要求参与评估的专家应从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条件和现有技术水平。该原则一般分为以下三个规则,即医院层次与专业技术层次相结合的原则、医疗层次与时间层次相结合的原则和区域医疗的原则。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人员的转医生义务的评价。
1、按照医院等级与专业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医院等级的差异决定了医疗水平的差异。因此,对常见病和罕见病的诊断和治疗结果应有不同的判断标准。此外,还要考虑专家技术水平,专家在其专业领域的护理职责标准应高于普通医生。
2、医疗当时发展水平原则是指在鉴定某一医疗服务纠纷事件时,应以医疗实践活动过程中发生时的医学技术水平(通常惯例)为基准。我们不能用发达的医学理论和技术来评价原有的技术水平。在鉴定时,要考虑“过去时”和“现在时”,不能将过去在医疗技术或条件有局限的前提下发生的事,用现在已经进步的技术或理论作为基准进行鉴定。这里的重点是事件发生时的医疗水平。
3、医疗地域性原则意味着医生应当具备与与其关系密切或在同一领域的同级别医生一样处理同一疾病的通常技能、知识和经验。地理范围的差异可以作为辅助标准。这一原则要求高级别专家在判断基本问题时考虑到区域问题。
(二)病情紧急性原则
由于疾病的严重性,在紧急情况下医生的注意力与一般情况下医生的注意力有本质的区别。病情紧急性原则进行相对其他基本原则问题具有非常强烈的排他性,是鉴定时的首选原则。医师以保证提高患者进行生命权为最主要目的时,有时即使没有出现一些差错,也应考虑免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将医生因门诊量大、诊疗时间短而导致的误诊误治视为紧急因素,否则会成为医生不负责任的借口,不利于医疗体制改革。
此外,目前一些基层医院,由于经济利益关系,一些不应该被他们的治疗措施,实验性治疗和造成不良后果,不能豁免。因为我们此时医务工作人员未履行转医义务。
(三)医学技术有限性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1、医师裁量权原则。
由于现代医学仍处于经验医学阶段,医疗活动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和未解决的问题,应允许医生依靠一定的理论、理论或自己的经验,在临床治疗中所采取的方法和措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判断医师是否已经有过失时,一定要进行充分发展考虑医师的裁量权。忽视和限制医生的自由裁量权会影响医学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医生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2、医疗尝试原则。
它主要是指对罕见疾病或已知疾病的未知领域进行挽救生命的医学试验和实验性治疗。这里所说的未知,不同于并发症的可预测性。在鉴定中,临床上确实无法预料的并发症可以免责;但是,可以预见但未能预见的,或者已经预见但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不能免责。采用医疗尝试或试验性治疗均需患者知情同意。在实验治疗过程中,医师还应履行对损伤最小的患者进行护理的职责,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可是,鉴定委员会实际上是各个医院的医学专家组成,他们大多是师徒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等,很难做到“客观、公正、独立、规范”。他们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难免有暗箱操作的嫌疑,难以让患者和公众信服。
所以,当医疗安全事故信息技术鉴定书确认医院不构成社会医疗保险事故时,患者进行选择医疗过错鉴定、因果关系鉴定,是无奈之举,也是一个明智之举。
9
司法精神病鉴定
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认定、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世界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进行辨别是非、不能形成正确表达自己的人,不能作证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中国精神进行正常的时候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目的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精神疾病的鉴定首先是对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以确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同时从法律角度确定精神状态和犯罪的严重性及其与犯罪的因果关系,具体标准如下:
(一)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虽患有精神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是不能进行控制管理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工作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发展受到影响主观主义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社会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管理自己学习行为的状态。
(四)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者缓解期内,精神活动恢复正常,不能被认定为不负责任的,才发生有害行为。
(五)处于智力残疾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自身能力的能力的,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刑事责任。
10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是指建设工程鉴定机构和受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的鉴定人依法取得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资格,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原因、成本等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主要内容包括: 施工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评定和工程造价评定。
Copyright © © 2023 广东深圳笔迹鉴定中心 备案号:粤ICP备202308873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