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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在受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首次引入了诉前鉴定程序。该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原告孩子就医期间,未对病人病情变化引起足够重视,未能及时采取客观合理的检查并做出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系造成原告孩子死亡的直接原因并要求高额赔偿,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考虑到医疗纠纷专业性强、鉴定周期长等因素,区法院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将该案立“诉前调”字号,并经当事人同意,启动诉前鉴定程序,力争在诉前得出鉴定结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使矛盾纠纷快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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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破解因司法鉴定导致审理周期过长的问题,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建立诉前鉴定机制,专门制定《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关于在诉前调解程序中组织司法鉴定的若干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了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外,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侵权类案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伙清算纠纷等涉及鉴定的合同类案件,均纳入可引入诉前鉴定的案件范围。对符合规定的案件立“诉前调”字号,随机分配承办法官,及时确定鉴定机构并协调完成鉴定,鉴定结果出具后组织调解或正式立案。


       诉前鉴定机制将鉴定程序启动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是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调解、快速解纷的重要环节。诉前鉴定能够尽早明确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减少争议焦点,从而有利于诉前调解的促成。同时,即便双方诉前未能达成调解,进入正式诉讼后,凭借诉前鉴定结论这一合法依据,法官亦能据此快速做出相应判决,大大提升审判效率,缩短诉讼周期,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


来源:伍家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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