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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财产保全社会责任保险费、估价费分担的一些问题

(1)关于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分担。和创公司原起诉1.2亿余元,并根据诉讼金额申请企业财产保全。因此,我们购买了自己的财产保全社会责任研究保险,保险产品金额1.2亿元,缴纳保费8.4万元。一审诉讼中,公司撤回原诉讼第三项,即薛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036.84万元,减少了近一半的诉讼金额。在这种发展态势下,一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原起诉金额,判令薛承担该企业全部社会保险费不当,我院学生应及时予以纠正,双方承担一半以上的保险费,即薛应承担4.2万元。

虽然一审人民法院调整了保险费的责任,但据计算,一审法院可以收取的受理费不包括撤案费和保险费,因此,这项工作调整自己并不重要影响进行一审诉讼成本费用的负担,一审案件的负担无须相应政策调整。

(二)技术鉴定费用分摊的有关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土地估价报告于2018年12月22日发布,创业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估价申请。同日,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接获技术办公室的报告。在我们编制的土地估价报告中,合营公司可以自行撤回估价申请,由此产生的估价费用应由合营公司自行承担。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评估费用并无不妥,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动词 (verb的缩写)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薛的上诉辩称,在分析了土地估价报告中的信息后,人民法院一审允许合资公司在未组织反复询问的情况下撤回技术估价申请,并允许撤回原索赔的第三个非法程序。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认定事实的具体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当事人有权申请认定,当然也有权撤回认定申请,这是当事人的程序处分。因此,一审人民法院在对土地估价报告中的信息进行分析后,允许合营企业撤回评估申请并非不妥。该报告不再与案件的审理有关,也不再被用作证据,因为一审法院允许撤回认证申请。初审法院没有提出或组织重复调查,程序也不是不适当的。对于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合营公司撤回其裁判请求的问题,合营公司撤回请求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原讼法院在判决前并没有作出不适当的判决。

相关法律条文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查明事实的具体情况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具有专业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研究认为我们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企业具备专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分类鉴定。

权威解读

主编:吴高盛

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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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前,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我国制度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实践中,司法解释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并明确了鉴定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企业或者预交鉴定管理费或者拒绝提供部分相关研究资料,致使无法通过分析鉴定结论认定争议案件的,应当承担无法证明事实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管理机构和具有鉴定技术资格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考虑到学生索赔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身的社会举证责任,应当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此外,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司法鉴定技术管理的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方法和专家管理会计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网络司法鉴定民事诉讼程序应当与其规定保持一致。因此,启动法医鉴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事实的特殊性,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鉴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事实的特殊性,则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保密鉴定。

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鉴定。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技术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具有专业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按照原来的规定,是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司法鉴定技术管理问题的决定》对从事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格和条件、登记和管理等作出了详细的设计规定。NPC常务委员会符合《国务院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鉴定人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依法注册的,可以从事鉴定业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司法鉴定技术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对企业负责的制度。因此,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可以通过协商选择有资质的鉴定人。关于鉴定人的资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司法鉴定费用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申请注册,可以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开展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教师专业知识和技术职称;(二)具有与应用司法鉴定相关的职业资格或者高等学校相关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会计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十年以上与所申请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社会工作经历,并具有较强的专业教学能力。因故意犯罪或者玩忽职守受到处分的,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被撤销专家注册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关于企业委托鉴定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司法鉴定技术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规定的鉴定事项有争议,需要通过鉴定的,应当按照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单的鉴定人进行分析鉴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应当由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委托。鉴定人和鉴定研究机构应当能够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标明的业务能力范围内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专家应当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回避。

2.人民政府对于我国法院依职权问题进行企业委托鉴定。当事人不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认为自己某些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进行研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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